企业对于“私车公用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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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
企业对于“私车公用”
来信时间
2018-01-11 11:00:22
详细内容
企业对于“私车公用”,报销员工汽油费、过路费等,有关缴纳税款问题和是否可以税前列支问题?
回复区
办理时间
2018-01-11
承办单位
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
回复内容
尊敬的纳税人:
您好。
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取得合法有效地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。但是一般实物中,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、企业应与私人签订正式的租车协议。协议中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;2、相关的费用支出能够取得正规的发票。
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邮费,修理费,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变动费用,而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应包括在租金内。
如您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核实。